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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扬中市新坝塑料电镀厂)-扬中市环保局
新闻来源:扬中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7-03 15:03:00 字体【    】浏览次数: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扬环罚字〔2017〕第8

被处罚单位:扬中市新坝塑料电镀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44580N

住所:新坝建新七组

法定代表人:周汝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3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废水排放池采水样1只,经扬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所排废水中pH值为8.44、悬浮物浓度为28 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2mg/L、铜浓度为1.87mg/L、氨氮浓度为4.93 mg/L、总磷浓度为0.030 mg/L。对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你单位所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铜的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323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17323日,我局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

3、我局对单位废水监测报告2017)环监(水)字第(JD01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4、我局“关于对2017年监察大队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计划的批复”及扬中市环境监察大队“关于扬中市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计划的请示”各1份;

5《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发布稿文本打印件1份;

62017329日,我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汝文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7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汝文身份证明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你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1份;

9我局对你单位废水治理成本核算说明1份;

10、扬中市环境监察大队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329日立案调查,20173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责改字201715),该决定书于2017330日现场送达给你单位。我局于20175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罚告字〔2017〕第8号),该告知书于201759邮寄送达至你单位。该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2017510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我局后督查并案审会讨论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和申辩,同意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审案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肆仟元(¥24000,治理成本的二倍)

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扬中支行

户名:扬中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帐号:333001040000099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bet5365官网或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2017621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案由

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限值案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环罚字〔2017〕第8号)

1

受送达单位(人)

名称

扬中市新坝塑料电镀厂

送达地址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送达人签名

及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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