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环罚字〔2017〕第9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博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78213559A
住所:扬中市三茅街道三沙路滨江村二十组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在三茅街道三沙路滨江村二十组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项目,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于2015年下半年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4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副经理张道米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2、你单位副经理张道米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2017年4月6日,我局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
4、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伟身份证明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你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6、你单位与扬中市三茅镇南江村民委员签订的租赁协议影印件1份;
7、扬中市环境监察大队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6日立案调查,于2017年4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责改字〔2017〕18号),该决定书于2017年4月10日现场送达你单位。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罚告字〔2017〕第9号),该告知书于2017年5月6日邮寄送达你单位。该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5月8日送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扬听通字〔2017〕第1号),该通知书于2017年5月23日现场送达你单位,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公示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扬听告字〔2017〕第1号),于2017年6月6日下午在我局五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代理人张道米、张道武出席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对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并提出,我局应考虑你单位规模较小、投入较大且借款较多等实际情况,并积极采取了一定的降低和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意见予以综合考虑,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1、立即停止商品混凝土项目的生产;2、罚款陆万元(¥60000元)。
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扬中支行
户名:扬中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帐号:333001040000099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bet5365官网或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1日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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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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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环罚字〔2017〕第9号)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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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单位(人)
名称 |
江苏博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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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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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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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及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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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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