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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博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中市环保局
新闻来源:扬中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7-03 15:04:00 字体【    】浏览次数: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扬环罚字〔2017〕第9

被处罚单位:江苏博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78213559A

住所:扬中市三茅街道三沙路滨江村二十组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4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在三茅街道三沙路滨江村二十组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项目,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于2015年下半年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46日,我局对你单位副经理张道米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2你单位副经理张道米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201746日,我局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

4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伟身份证明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你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1份;

6、你单位与扬中市三茅镇南江村民委员签订的租赁协议影印件1份;

7扬中市环境监察大队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46日立案调查,20174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责改字201718),该决定书于2017410日现场送达你单位。我局于20175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罚告字〔2017〕第9号),该告知书于201756邮寄送达你单位。该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201758日送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523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扬听通字2017〕第1),通知书于2017523现场送达你单位,我局2017524日公示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扬听告字2017〕第1),201766日下午在我局五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代理人张道米、张道武出席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对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并提出,我局应考虑你单位规模较小、投入较大且借款较多等实际情况,并积极采取了一定的降低和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意见予以综合考虑,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我局案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1、立即停止商品混凝土项目的生产;2、罚款陆万元(¥60000

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扬中支行

户名:扬中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帐号:333001040000099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bet5365官网或者向扬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2017621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案由

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环罚字〔2017〕第9号)

1

受送达单位(人)

名称

江苏博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送达人签名

及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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