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闻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党务公开 | 公共服务 | 公众参与 | 环境监察 | 镇江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热点专题 > 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金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闻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7-07-25 15:38:00 字体【    】浏览次数:

bet5365官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环罚字[ 2017]1

江苏金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100400011131(1/1) 

组织机构代码证:79455706-1

法定代表人:肖丹

住所镇江新区绿色化工新材料产业园镇澄路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污水总排口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为:总排口COD54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74.8mg/L, 超过了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染物超标排放。2016年11月14日我局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向你公司送达了《bet5365官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改字[2016]44号), 2017年1月4 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了罚款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见镇环罚字[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金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超标排放的整改情况实施复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污水总排口采样,水样监测报告显示COD(1640 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 氨氮监测值(107mg/L)超过了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bet5365官网《按日连续处罚立案审批表》;

2、bet5365官网《环境监察现场记录》;

3、bet5365官网《调查询问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1号);

6、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7]1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

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收款银行: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解放桥分行

户  名:镇江市财政局

帐  号:321102210120100000020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打印】【收藏】【关闭】
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版权所有 镇江市人民政府 bet5365官网主办
维护单位:镇江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84417405
©Copyright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205253号-1
今日访问: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