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898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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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17〕123号
关于丹西、丹路线南门支线110kV线杆线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丹阳高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丹西、丹路线南门支线110kV线杆线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输变电工程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丹阳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
工程构成及规模如下(详见《报告表》):
(1)迁改丹阳110kV丹西、丹路线南门支线2×1.85km,其中新建110kV电缆线路长约2×1.55km,新建110kV架空线路长约2×0.3km。
(2)拆除原110kV丹西721线G12#塔至原110kV丹路722线南门支线J5#塔架空线路,拆除线路长约1.20km,拆除原110kV丹西721线G12#塔至110kV丹路722线南门支线J6#塔架空线路,拆除线路长约1.23km。
二、在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确保工程运行后附近有人居住的建筑物处能满足工频电场强度不大于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不大于100μT。
(三)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坏,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发生噪声和扬尘等扰民现象。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植被、临时用地的恢复工作。
(四)做好与输变电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周围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取得公众对本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产生纠纷。
(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履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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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
抄送:丹阳市环保局